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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马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信息发布者:superliujiang
    2016-11-25 10:14:48   转载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得到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乡各部门和工作人员。

    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具体工作由党政办负责办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改正、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下列情行的,将视情节严肃追究责任。

    (一)不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三)不按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实,弄虚作假的;

    (六)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的;

    (七)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八)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九)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提供政府公开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一)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打击报复投诉人、调查人员的;

    (十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六、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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